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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王丽李灿)“感谢中院法官多次和公司联络调解,不然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工资。”近日,拿到工资的伍某激动地对湘潭中院办案人员说。

江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湘潭县承包了某楼盘的营销项目。伍某等16人2020年11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伍某等作为置业顾问与公司签订了《工作岗位责任书》和《行政工作约定》。

责任书约定,工资发放包括底薪和提成两部分,还约定置业顾问工作职责包括主动热情接待客户、促进销售成交等内容。关于提成工资,双方约定每月按到款于次月15日支付90%佣金,留佣10%项目结盘后7日内一次性结清。

此外,在《行政工作约定》中,双方就提前离职人员对提成佣金特别约定:离岗时仅交定金的客户,结算佣金的50%;离岗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客户,结算佣金的80%;离岗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放款的客户,结算佣金的90%。

这一约定与前款约定有冲突,但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特别约定,该公司扣留了伍某等16人每人10%的提成工资,金额从1000余元到3万余元不等。

2021年7月左右,伍某等16人辞职,公司认为既然双方对提前离职佣金有特别约定,因此应扣留剩余10%的佣金。16人不服公司扣留佣金的行为,向湘潭县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公司不服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湘潭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理本案,审判长罗蔓莉认为这批案件关系到民生,决定对这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多轮调解,该公司同意按70%支付剩余佣金,并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后,第一时间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相应款项。

在这起案件中,湘潭中院听取双方诉求,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既有力维护了劳动群体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劳资双方冲突对抗情绪,实现了助力企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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