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神华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新街一井及选煤厂(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新街〔202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资料图)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是神东煤炭基地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规划新建矿井。项目井田面积为70.41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2-2上、2-2、3-1、3-1下、4-1、5-1、5-2、6-1、6-2、6-3等10层煤,煤种为不黏煤,煤层埋深740米~1040米,其中1000米以深煤层不可采,设计可采储量约7.25亿吨,设计开采规模800万吨/年,服务年限64.8年,为低瓦斯矿井。本工程拟建设主立井(直径9.6米,净断面72.3平方米,提升能力2058吨/小时)、副立井(直径11米)、西部回风立井(直径7米,回风量155立方米/秒)、东部回风立井(直径7米,回风量145立方米/秒)、选煤厂(800万吨/年,重介浅槽选煤工艺)等主体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规模1200立方米/日)、矿井水处理站(1座,预处理规模18000立方米/日,深度处理规模14000立方米/日)、危废暂存库、燃煤和天然气两用锅炉(3台,单台50蒸吨/小时)、电锅炉(3台,单台6蒸吨/小时)、乏风和空压机余热供暖等环保及公用工程,原煤仓(1个,容积60000吨)、产品仓(4个,单个容积15000吨)、产品装车仓(2个,单个容积15000吨)、矸石仓(1个,容积7000吨)和全封闭输煤栈桥、矸石充填系统(816米,100万吨/年)等储运工程。项目采用立井开拓、长壁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工艺,其中10.03平方公里“保水采煤”区采用限高开采等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共划分为两个开采水平,6个盘区,首采区为11盘区、12盘区,面积分别为28.78平方公里、22.57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41.9年、21.8年,其他盘区接续开采。产品煤通过全封闭输煤栈桥运至铁路装车站。项目依托矿区公路、矿井水外输综合利用管线、铁路专用线,均单独立项,于本项目建成前投入使用。
项目总体符合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81号文件同意本工程产能置换方案,生产规模800万吨/年。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地貌以丘陵及波状平原为主。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草地、耕地次之。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预测第一阶段(前21.8年)、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最大值分别为5.58米、16.9米,预测沉陷面积分别为4205公顷、6262公顷,以中度、重度影响为主。井田开采后沉陷形式以整体下沉为主,在开采边界将出现下沉台阶和地表裂缝;在潜水埋深较浅的区域预测将形成0.17平方公里积水区,积水汇流进入通格朗河。井田范围内还分布有居民点、输气、输水管线等设施,项目实施可能对保护目标和区域生态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通格朗河自东南向西北穿越井田后汇入井田北边界外的月芽树水库,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河流整体径流和汇流方向,对井田内通格朗河汇水影响较小。查干淖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位于井田南侧4.5公里,项目13盘区部分区域与查干淖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重叠,项目实施将对水源补给造成不利影响。井田内分布有居民水井,井田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包括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延安组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三叠系上统延长组碎屑岩类承压水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的关键隔水层为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该隔水层全区发育。采煤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将导通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局部可能导入或导通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对区域供水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通风机房、选煤、装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优先避让可能受采煤影响的输气、输水管线、集气站、采气井等设施,并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维修、留设保护煤柱、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搬迁等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及积水区等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该项目涉及基本草原,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第九条“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草原区规划建设新的煤炭开发项目、扩大露天开采区域,确有特殊需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执行,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的相关政策,否则不得实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为目标,严格落实对2-2上、2-2煤限高开采等“保水采煤”措施,及时开展“保水采煤”措施效果评估,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13盘区南翼部分区域与查干淖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重叠,同意报告书提出的13盘区南翼整体暂不开采建议。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域。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对流经井田的通格朗河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河道,维护河流形态。针对月芽树水库坝体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其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12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绿化等,不外排。新建一座预处理规模不小于18000立方米/日、深度处理规模不小于140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矿井水经管线外输至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全部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必要时优化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排污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封闭贮存,输煤栈桥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各转载点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原煤筛分、破碎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加强瓦斯排放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矸石经充填系统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浓盐水深度处理后的杂盐及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制定土壤环境长期跟踪监测计划。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8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