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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电,澳门特区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26日宣布,由4月28日起调整预防呼吸道传染的佩戴口罩指引。调整后的佩戴口罩指引,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一、应佩戴口罩;二、建议佩戴口罩;三、可不佩戴口罩。应变协调中心指出,下列情形为应佩戴口罩情形:个人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流感样症状时;个人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时;工作场所、托儿所及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流感样疾病群集时;进入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除外)及老人和康复院舍(居住在院舍内的服务使用者除外);卫生当局根据传染病疫情作出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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