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法律规定总是追不上时代的变化。

20多年前,那时候有很多假离婚的情形,即男方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之后,夫妻两人办一个离婚手续,男的把财产全部给女的,法律上自己净身出户,但是两人该住一起还是住一起,跟夫妻没啥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欲哭无泪。


(资料图)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种方式逃债,最高法院后来作出规定,说只要两人结婚,在婚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出台后,夫妻两人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来逃债的方式,基本消亡了。但是随后,又出现了新情况,即随着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开始下降,有人反过来利用这条规定,来坑害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

比如,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故意对外借款,或者有些干脆搞了一些假债务,然后在离婚时声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另一方往往对此完全不知情,或者也许略有知情,但是这些对外债务根本没用到家庭生活中,如果让自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亏大了。

这种情况后来愈演愈烈,搞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可思议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后来重新作出规定,取消了前面完全绑定的做法,重新界定了认定标准和举证分配规则。

而对于彩礼这个问题来讲,也是如此。

最开始的时候,彩礼给了便给了,现实中很少因为彩礼出现矛盾和纠纷。因为那时候绝大多数人都住在乡村,会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

但是后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因为彩礼问题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于是,最高法院出台规定,说如果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虽然也共同生活了,但是给了这笔彩礼后给男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

随着目前结婚率越来越低,非婚性行为越来越多,这样的规定也在逐渐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价值。

我感觉我们的时代变化太快,法律有些追不上时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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