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信托业风险资产化解,银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称,同意信托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托保障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
通知显示,信托公司可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信托公司向专业机构直接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后,由专业机构独立处置或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另外,可以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资产。信托公司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整合各类机构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共同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服务,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追偿、债务重组等,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优势,在资产出险早期开展风险处置,以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另外,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还可反委托收购。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以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
在构建市场化处置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在风险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资产估值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增强损失抵补能力。“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通过引入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增强市场交易活跃度,更好促进资产价值发现、提升和实现。信托公司卖断式转让资产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开展交易,以实现资产转让价值最大化。”通知称。
同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责赔偿”的原则,做好信托产品风险承担主体确认、损失认定和划分工作。对于已经或预期发生信用损失的信托资产,依规在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减值损失;若信托资产转让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资产处置损失。
“通知意在推动信托公司处置存续风险,且进一步规范了相关操作流程,不过,风险处置是一个市场化过程,需要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由于政策面并没有提供优惠条件,具体效果还需要观察。”北京某信托资深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