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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其中,“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引发关注。
案件介绍,郭四记、徐维伦是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商,两人联合胡春云、于文星、胡甲武、胡康康、宋金星等其他5名无业人员共同制造假币,并通过网络传授假币技术,出售防伪纸、打印机、假币模板、丝印网版等制造假币设备材料,累计制作假币高达百万元。
2018年9月,徐维伦成为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商后,组建多个QQ群,发布销售防伪纸广告。徐维伦利用该防伪纸自行制造假币,在QQ群发布视频炫耀,至案发共伪造人民币2.906万元。
郭四记认识徐维伦后,也成为该防伪纸销售代理商,徐维伦向其出售防伪纸、印章、假币电子模板等设备、材料,并传授制造假币技术。
2018年9月至11月,徐维伦又通过网络与胡春云、于文星、胡甲武、胡康康、宋金星等5人共同伪造货币。并且在胡春云等人制造假币遇到困难时,徐维伦还通过QQ远程操控电脑提供制假技术支持。
期间,郭四记、徐维伦还向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相关人员出售防伪纸、丝印网版、印油、丝印网水等制造假币的材料,并赠送假币电子模板,累计伪造货币高达上百万元。
2019年11月14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四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维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胡春云等其他五名被告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最高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