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饲料添加剂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是其中之一。该目录自首次发布以来,已经历经了5个版本的调整和更新,每个版本都有着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反映了行业和科技的发展,也为保障动物健康提供了更加全面、科学的指导。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致力于国内外饲料标法的深入研究,一起回顾和探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发展历程。

1999年版《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105号)(http://www.moa.gov.cn/gk/tzgg_1/gg/200210/t20021016_14635.htm)

这个版本的目录只包含饲料添加剂类别和名称信息,一共173种添加剂,分为12个大类。


(资料图)

公告同时规定:目录中所列类别及品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药物饲料添加剂属《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在本目录之列;凡生产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凡经营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标签制度”;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不得说明和宣传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含有新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在投产前,研制者或生产者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监察所、国家及农业部饲料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2003年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318号)(http://www.moa.gov.cn/gk/tzgg_1/gg/200401/t20040109_154399.htm)

此《目录》共包含饲料添加剂191种,也是分为12大类。整个目录分为两部分:目录1《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目录2《保护期内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目录增加了“适用范围”的描述。从这一版开始出现中英文对照版。

公告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目录中的饲料添加剂应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目录1中带“*”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目录2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在保护期内只允许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企业生产。保护期后,任何企业生产目录2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都应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目录2中规定了该添加剂的保护截止时间。

2006年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 第658号)(http://www.moa.gov.cn/gk/tzgg_1/gg/201006/t20100606_1535045.htm)

《目录(2006)》将前一版的两个目录合并为一个目录,分13大类。其中“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调整为“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化剂”,增加“多糖和寡糖”。

2008年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 第1126号)(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006/t20100606_1535108.htm)

《目录(2008)》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分为《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仍是分为13大类,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化剂”调整为“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增加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明确了酶制剂和微生物的适用范围。保护期满的9个新产品正式纳入《附录一》中,包括烟酸铬、半胱胺盐酸盐、保加利亚乳杆菌、吡啶甲酸铬、半乳甘露寡糖、低聚木糖、低聚壳聚糖、α-环丙氨酸、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并备注目录中包括多种进口的饲料添加剂,进口或在中国境内生产该饲料添加剂时,农业部需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技术评审。目录中的食品用香料见《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食品用香料名单。

公告规定: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08)》中规定的品种,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附录二》是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禁止《目录(2008)》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凡生产《目录(2008)》外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使用。

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2013年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401/t20140103_3730193.htm)

《目录(2013)》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的基础上修订的,沿用了2008年版的整体结构,将产品类别名称进行了完善调整,并将“调味和诱食物质”进行了甜味物质、香味物质和其他的细分类。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

公告同时规定: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随着饲料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饲料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也在不断增加和更新。《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已经发布多年,有很多增补公告。食品伙伴网开发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数据库已于2022年6月上线,提供最完整的目录查询,并及时更新,免费供大家使用。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可以为企业提供饲料标准法规咨询服务,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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