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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 任峥
8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此前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的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二审判令2家企业、1名个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326万元。
据了解,2019年3月,马某某名下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2.42吨原料柴油,在武麻高速公路武汉黄陂段与路右侧护栏及桥梁发生碰撞后侧翻于路面,造成约10吨原料柴油泄漏,对黄陂区四排渠水体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接到相关线索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经分析研判,决定将该起事故交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办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鉴定结论为:该事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345.58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承运人等,且责任界定不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向责任人发起多次损害赔偿磋商都未能成功。2022年2月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辽宁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驾驶员)、马某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45.58万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经一审审理,判令由平安财险锦州中心支公司、锦州飞驰运输公司、马某某等三方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64.58万元。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将生态环境修复费改判为326万元。该案也成为湖北首例进入二审程序的行政机关诉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